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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运输和装卸超重集装箱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1 生效日期: 2000-04-1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水发(2000)18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务局,有关航运公司,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局:
  近年来,国内水路标准集装箱运输迅猛发展,年平均以150%以上的速度增长,1999年已达184万TEU,成为运输领域最为显著的经济增长点,并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国内水路集装箱运输在发展过程中,集装箱超重问题十分严重,不仅损害了有关运输、装卸单位的利益,而且造成了许多安全事故,今年已出现了多起损坏运输工具、翻车、砸箱等安全事故,对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不利于国内集装箱运输的健康发展。
  为了维护集装箱运输秩序,保障运输安全,促进国内集装箱运输的健康发展,严禁各有关单位运输、装卸超重集装箱,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超重集装箱概念。总重超过24吨的20英尺重箱,总重超过30.5吨的40英尺重箱为超重集装箱。因此,20英尺集装箱装货重量应控制在20吨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2吨;40英尺集装箱装货不得超过26吨。其他集装箱装货也应根据国家有关集装箱额定重量标准执行。

  二、严禁装箱单位和装箱人超载装箱,在装箱单(或载运清单)中要如实填写装箱总重量,因装箱单位、装箱人超载装箱,总重量填写不实而引起安全事故,对他人造成损害,或受到运输、港口单位拒运、拒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装箱单位和装箱人承担责任。

  三、严禁港口装卸企业、航运企业、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人装卸、运输超重集装箱。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参与装卸、运输超重集装箱而引起事故的,要追究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各有关单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现超重集装箱,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与责任由装箱单位负责和承担。
  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超重集装箱的监督管理,以促进国内集装箱运输的健康发展。
  

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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