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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黔江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6 生效日期: 2001-10-26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754号
黔江区物价局、财政局:
  你区“关于黔江区黔江中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黔区价[2001]111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你区黔江中学采取自筹的形式,投资216万元,新修建了2栋学生公寓(女生公寓),改建1栋学生公寓(男生公寓),新建公寓建筑面积2594.48平方米,共106套房间。改建公寓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共75套房间。该住宿楼已符合我市实行公寓式管理的条件。
  二、学生公寓必备条件
  女生公寓每套房间住7人,每生使用面积5.74平方米,男生公寓每套房间住8人,每生使用面积3.1平方米,每室配备有厕所、浴室、电话、电视、电扇两把、日光灯两盏、晾衣绳,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桌凳、放物柜、被子、蚊帐、蚊帐绳、挂物钩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公寓楼配备集中供热水设备,每间宿舍安装了供热水系统,全天免费供应热水,早、晚定时免费供应开水。学生公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1、初中属义务教育,一般不搞学生公寓,个别学生及家长自愿要求的,可按每生每期50元收取住宿费。
  2、高中7人间每生每期收取住宿费240元。
  3、高中8人间每生每期收取住宿费120元。
  四、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中小学专用收据》。收取的住宿费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减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
  五、本通知从200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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