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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5 生效日期: 2000-04-05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抵免时,须由经贸委出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予以确认。为此,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确认,是贯彻执行好此项税收政策的重要环节,也是使这项税收政策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保证所得税抵免政策真正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二、项目的确认范围。受理申请确认的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经国务院、经贸委、中央直属企业的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及中央管理的企业按现行程序和权限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项目确认的申请及附送文件。企业应在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其中国债专项资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应在下达资金计划后)申请确认。限额以下项目,包括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的企业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向企业纳税机关所在地的省经贸委申请确认;限额以上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核后,报国家经贸委确认。办理确认手续时,应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授权审批的项目应附有关授权审批的文件)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招标采购的设备,要出具有关招标方案的文件;采购设备有重大调整的,要出具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整方案的批准文件。

  四、项目确认书的出具。国家经贸委和各地经贸委对符合抵免所得税政策要求的项目,应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权限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式样附后)。其中,限额以上项目(含国家经贸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出具加盖'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由企业纳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出具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确认书。
  各地经贸委的确认职责不得下放。各地经贸委应在出具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确认文件报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备案。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接到备案文件后,若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意见。
  企业应在出具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

  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认: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重复建设的项目。
  (二)越权审批的项目。
  (三)项目改造内容和投资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且未经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
  (四)未按技术改造管理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号文件一并转发给你们,请接到通知后,尽快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就有关项目确认事宜进行协商,抓紧进行确认工作,并通知相关企业按要求办理确认以及所得税抵免的具体手续。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反映。

附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二、国产设备订购清单(略)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略)
  四、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号文件(略)附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编号:( )经贸投[ ]号
  根据财税字[1999]290号文的规定,兹确认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项目于年月以号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请按规定到有关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
  项目单位:
  改造内容:
  项目总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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