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稽查字(2000)39号
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1998年4月末挪用客户保证金6,569.01万元,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此外,1997年,你公司总部及所属6个营业部共利用46个个人股票帐户,从事股票自营业务,共计亏损1,788.15万元(详见附件)。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1997年,你公司濮阳、平顶山营业部分别向股民周治安、朱炳照透支86.61万元和23.85万元,合计110.46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清理违规资金,1个月内清理个人股票帐户。
附件: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违规以客户名义自营股票情况汇总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时间 用客户帐户(个) 买卖股票(只) 获利额
1 总部 93.11-97.12 8 -1,317.57
2 债券部 97.1-97.3 7.75
3 新乡营业部 96.3-97.12 1 -131.89
4 花园营业部 96.11-97.8 19 -593.47
5 南阳营业部 97.3-6 12 8 69.98
6 濮阳营业部 96.12-97.12 1 -45.49
7 商丘营业部 94.9-97.8 2 -1.71
8 漯河营业部 97.4-5 3 224.25
合计 46 8 -1,78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