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稽查字(2000)27号
广东证券公司:
经查,你公司上海江宁路营业部1997年6月18日挪用客户保证金964.17万元,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此外,你公司2个下属机构1997年利用128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获利62.43万元,其中:(1)1997年5月18日,投资咨询部使用24个个人股票帐户参与申购“延边公路”,未获利;(2)1997年,上海江宁路营业部使用104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兴铸管”、“浙江富润”等15只新股,获利62.43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违规资金,1个月内清理违规使用的个人股票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