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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3 生效日期: 2001-01-03
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布文号: 水国科[2001]5号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日前,由我部负责编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已批准发布。为进一步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实施与监督工作,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认识
  《强制性条文》是由现行水利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摘录而成,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从技术上保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强制性条文》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中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我部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性文件。它的发布实施对于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认识,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

  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工作
  做好《强制性条文》的组织实施,关键是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和培训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步骤,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2001年一季度,我部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部直属各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举办《强制性条文》骨干学习班;然后,以学习班骨干为基础在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培训宣贯活动,争取在2001年内使本地区、本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达到全面、系统地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真正把《强制性条文》落实到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同时,在2001年一季度之前,要确保各级涉及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审批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水利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加强对《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监督检查
  要建立健全《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地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机构,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同时,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都有权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要严格执法,加大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行为的处罚力度。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01年上半年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水利部将于 2001年下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在全面了解各单位检查结果的同时,重点抽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以及有关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强制性条文》了解和掌握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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