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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3 生效日期: 2000-03-0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0]15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企业申请投资抵免时,应附送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在贯彻执行中有些地区反映,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些国产设备的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解决这一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购置的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

  二、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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