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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A章: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费用)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07章第26条)

[1989年3月1日]

(本为1989年第35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费用)规例》。

第2条 检验及植物检疫证明书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提出申请发给植物检疫证明书时,根据本条例第6(3)条须缴付的检验费用和在适当时发给检疫证明书的费用,须为附表1所指明的费用。

第3条 出勤往申请人的处所检验植物的费用 版本日期 16/02/2001

根据本条例第6(4)条在申请植物检疫证明书的人的处所检验植物所须缴付的费用,为每次出勤$115。

(1994年第175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5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05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21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号法律公告)

第4条 检疫保养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检疫区内种植或繁殖的植物的保养,须缴付附表2指明的费用。

第5条 处理植物及泥土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本条例处理植物及泥土所须缴付的费用,为附表3所列的费用。

附表1 检验植物的费用 版本日期 16/02/2001

[第2条]

项检验的性质 费用$

1.活生的植物─ 110

不超逾5株植物 170

超逾5株植物但不超逾20株植物 210

超逾20株植物但不超逾50株植物 210

超逾50株植物─ 43

(a)首50株植物

(b)其后每增加50株植物或不足50株植物

2.切花─ 110

不超逾10打 140

超逾10打但不超逾100打 140

超逾100打─ 11

(a)首100打

(b)其后每增加100打或不足100打

3.水生植物─ 120

不超逾200株植物 135

超逾200株植物但不超逾2000株植物 135

超逾2000株植物─ 18

(a)首2000株植物

(b)其后每增加2000株植物或不足2000株植物

4.作繁殖之用的鳞茎、球茎、根、块茎─ 110

不超逾100个 125

超逾100个但不超逾1000个 125

超逾1000个─ 18

(a)首1000个

(b)其后每增加1000个或不足1000个

5.新鲜植物产品─ 100

不超逾50公斤 155

超逾50公斤但不超逾200公斤 210

超逾200公斤但不超逾500公斤 265

超逾500公斤但不超逾1000公斤 265

超逾1000公斤─ 55

(a)首1000公斤

(b)其后每增加1000公斤或不足1000公斤

6.干制植物产品─ 100

不超逾50公斤 120

超逾50公斤但不超逾500公斤 155

超逾500公斤但不超逾1000公斤 155

超逾1000公斤─ 18

(a)首1000公斤

(b)其后每增加1000公斤或不足1000公斤

7.谷类颗粒及豆类─ 100

不超逾500公斤 135

超逾500公斤但不超逾1000公斤 155

超逾1000公斤但不超逾2000公斤 155

超逾2000公斤─ 18

(a)首2000公斤

(b)其后每增加2000公斤或不足2000公斤

8.种子─ 100

不超逾10公斤 135

超逾10公斤但不超逾50公斤 155

超逾50公斤但不超逾200公斤 155

超逾200公斤─ 18

(a)首200公斤

(b)其后每增加200公斤或不足200公斤

9.木材─ 100

不超逾1立方米 120

超逾1立方米但不超逾50立方米 135

超逾50立方米但不超逾100立方米 135

超逾100立方米─ 18

(a)首100立方米

(b)其后每增加10立方米或不足10立方米

尽管有上述收费的规定,单一批的托运货物的最高收费为$1544,而根据第3条须缴付的任何费用已包括在内。

(1995年第5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05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21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号法律公告)

附表2 检疫保养的费用 版本日期 16/02/2001

[第4条]

项 详情 费用$

1.占用面积不超逾0.5平方米为期不超逾3个月的植物 47

2.占用面积超逾0.5平方米为期不超逾3个月的植物─ 47

(a)首0.5平方米的面积

(b)其后每增加0.5平方米或不足0.5平方米的面积 47

3.占用面积为期超逾3个月的植物─ 47

(a)首3个月(占用每0.5平方米或少于0.5平方米的面积) 27

(b)其后为期每多3个月或不足3个月(占用每0.5平方米或少于0.5平方米的面积)

(1995年第5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05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21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号法律公告)

附表3 处理植物及泥土的费用 版本日期 16/02/2001

[第5条]

项 详情 费用$

1.鳞茎、球茎、根及块茎─ 80

不超逾1000个 80

超逾1000个─ 60

(a)首1000个

(b)其后每增加1000个或不足1000个

2.有叶的物料─ 70

不超逾20件 70

超逾20件─ 47

(a)首20件

(b)其后每增加20件或不足20件

3.种子、颖果及豆类─ 70

不超逾100公斤 70

超逾100公斤─ 47

(a)首100公斤

(b)其后每增加100公斤或不足100公斤

4.泥土─ 35

不超逾40公斤 35

超逾40公斤─ 27

(a)首40公斤

(b)其后每增加40公斤或不足40公斤

(1995年第5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05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21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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