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1]95号
为了促进畅通工程的实施和平安大道的创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积极抵制交通违章行为,共同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任何车辆必须服从交警人员的指挥,并按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行驶。
三、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应靠边行走;横过公路应走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和人行横道线,未设人行横道线、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的,横过公路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儿童行走公路或横穿公路时,应由成人带领,并确保安全。
四、禁止任何车辆采取下列行为:
(一)报废车、拼装车、无牌无证车辆和机械性能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
(二)客货混装;
(三)农用车、拖拉机载人;
(四)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载客营运。
五、禁止机动车驾驶人员采取下列行为:
(一)无证驾车;
(二)酒后驾车、疲劳驾车;
(三)超员、超载、超速行驶;
(四)乱停乱放。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营运;对未经核准非法载客的农用车、货车,对严重超载、违章驾驶的车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1)38号)文件的规定,一律扣车扣证,依法从重处理。
七、严禁以路为市和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物业,摆摊设店。
八、城区内三轮车营运从2001年12月31日起全部取缔。
九、违反本通告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十、本通告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公安局涪陵区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