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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0 生效日期: 1998-03-20
发布部门: 劳动部建设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
   1998年3月5日,西安市煤气公司液化气管理所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爆事故,死亡12人,受伤30人,其中重伤15人,直接经济损失470余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液化气管理所的一台400立方米球罐下部的排污阀上部法兰密封局部失效,造成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配电室内火花,引起爆炸燃烧,使得两个40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球罐发生爆炸。
   这起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惨重,影响很大,教训极为深刻。为了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站的安全管理,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经研究,提出如下要求:
  1.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特别是巡回检查和交接班制度的落实。

  2.完善储罐及其区域内的安全防护设施。储存易燃介质压力容器上的法兰不应采用平面密封面法兰;禁火区内严禁火源,必须采用防爆电器;在易燃、易爆气体易泄漏处应增设报警装置;对储存量应进行合理分配,储量较大的罐区,应采取分区隔断的措施;液化石油气站可研究在罐内增设紧急切断和水封装置。

  3.对储罐区内所有易燃介质的管道、阀门、法兰及其密封情况应尽快安排检查,需要更换的,必须更换;需要改进的,要制订整改的计划和方案,并抓紧落实,确保站内设施的完好。
   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对液化石油气站内的避雷装置,特别是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罐接地装置等,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及时解决查出的问题。

  4.应制定抢险预案,配备必须的防毒面具和应急堵漏装备,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定期进行事故抢险演练,提高职工应急处理能力。
   各省级劳动和建设行政部门,应督促本地液化石油气站,认真落实上述要求,及时将检查落实情况报劳动部和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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