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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的《货物进口(出口)证明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09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监一(1993)150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加强海关对《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货物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使用和管理,决定对原有的《证明书》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在证面上增加了防伪措施,印有浅粉色花纹和流水号,在填写栏目中增加了商品编号(H.S.)和海关验放日期,另外增加了存根联,以备核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对《证明书》的签发使用和存档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措施,防止丢失。《证明书》一般用中文填写(如对外需要,应货主申请也可用英文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证明书》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用章”,字号由各海关按关区管理统一编号。已试用防伪印油的海关,一律使用防伪印油,还未试用的海关,暂时使用普通印油。

  二、对机动车辆(汽车和摩托车,下同)签发《证明书》要做到一车一证,按流水号顺序编号,《证明书》和其存根的“货名及规格”栏内要将汽车的厂牌型号、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出厂日期和制造国别等内容一并填写。

  三、对个人自用机动车辆的《证明书》,携带入境的由进境地海关开出,境外售券国内提货和外汇免税店购买的由提货所在地海关开出。《证明书》开出后应在购车发票上签注“证明书已发”字样。

  四、《证明书》开出后应在报关单的备注栏内签注,每份仍按原规定收取出证费人民币10元。

  五、原署调(1993)1383号文件第四点“《货物进口证明书》的业务章印模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现改为“《证明书》及业务章式样将由总署送公安部转发。”

  六、《证明书》每百页一本,每本工本费人民币20元。请各海关将需用的数量仍按原订购办法向上海海关行政处订购。

  七、新的《证明书》定于1994年1月1日启用。
  在此之前开出的《证明书》仍然有效。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货物进口证明书》样本(略)
 2.《货物出口证明书》样本(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单证专用章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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