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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四个地区之一。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地质防灾意识,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一)工程建设活动中,完整的工程勘察、合理的规划选址和恰当的工程措施,是预防地质灾害的根本性措施,也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本条件。各级领导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地质防灾意识,增强责任感,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充分认识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领导,强化管理,坚持不懈地抓好。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执行《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传、实施和监督工作。各级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审查、建设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交通、水利等专业主管部门也应制定贯彻《强制性条文》的措施,并加强监督。
  (三)市委、市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渝委发(1999)12号)是我市明确各级、各部门建设活动各方质量责任,规范建设活动各方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文件。各地区、各部门和建设活动各方都应继续认真贯彻执行。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级政府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动态监测,组织防治自然地质灾害外,还应负责加强对本地区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措施的检查,监督实施《强制性条文》;增加对防治地质灾害的投入;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制定处置地质灾害的预案,妥善处置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加强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宣传,普及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措施的基本知识。
  (二)各部门应按照“三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的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土资源地质环境进行调查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认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审查、依据经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工程项目选址和规划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审查和工程建设活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经认定的工程地质评价报告组织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行政监察。
  (三)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依法对涉及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和其他安全事项(包括批准、核准、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进行审查。对违法违规作了行政审批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由各级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项目业主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估,并按法定程序组织建设,组织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确保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措施的资金投入,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质量负总责,按规定承担由工程建设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认真做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对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规划编制,强化规划管理
  (一)严格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主城区、各远郊区县(自治县、市)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凡不够完备的,应在今年年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对城市规划区内尚未明确划定禁建区、慎建区的,应于今年年底前划定,并在规划管理中有效控制。
  (二)严格把好建设项目选址关。严禁在禁建区选址进行除危滑治理、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的其它建设活动。从严控制在慎建区进行工程建设活动。项目选址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在慎建区内选址、移民工程和其他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申请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前,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或虽经评估但未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
  (三)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把严防地质灾害作为规划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控制性详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建设用地性质与总规、控规不符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严格工程勘察,确保设计质量
  (一)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高度重视岩土工程勘察,切实作好项目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为依据。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严禁无证、越级、挂靠、出卖图签,代盖图章等非法行为。
  (二)工程勘察单位应加强质量策划、现场质量、勘察文件质量等勘察作业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工程勘察单位有权拒绝项目业主提出的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工程勘察成果,必须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作设计依据。勘察成果未经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
  (三)地基基础设计应考虑施工进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崩塌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
  严格控制高切坡、深开挖工程。所有高切坡、深开挖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估、施工图审查和变形与应力监测。边坡设计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重庆市建筑边坡支护技术规范》(DB50/5018-2001)。岩质边坡高于30米,土质边坡高于15米,新填方边坡大于10米的边坡支护工程,项目业主还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意见交设计单位进行特殊设计。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从业人员和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作深度。对未进行工程勘察、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及设计达不到要求和工作深度的初步设计不得审批。要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主体结构安全性和场地稳定性的审查,切实保障公众利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与批准的初步设计不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纠正。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未获得《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的,不得交付施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严格建设管理,强化执法监督
  (一)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禁任何地区、部门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所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凡未完成上一道规定程序手续的,承办部门不得办理下一道程序手续。对于政府部门或单位越权审批、擅自简化建设程序,或项目业主规避政府监督、擅自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停止建设行为,进行整改,并按规定严肃查处。
  (二)全市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国土和建设管理必须接受同级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严禁各类开发区使用盖有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空白审批件。“一站式”办公不得简化建设程序和弱化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先支挡、后主体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凡边坡支护未完成,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相邻的建(构)筑物施工;凡地下工程未完成,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地上工程建设。高切坡、深开挖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施工前,必须进行施工图现场交底,制定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落实截水、减水和施工支护的工程措施,作好完整的隐蔽工程记录,加强监测、管护。发现实际地质状况与工程勘察资料不符或存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四)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主体工程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附属工程,一并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专业工程向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准予备案登记。严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使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责令项目业主停止使用,经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未经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工程投入使用后,项目业主或物业管理和管养单位应对边坡支护进行定期复查、跟踪监测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到现场指导,监督项目业主或物业管理和管养单位排除险情。
  (五)负责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对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应立即撤销原批准。
  (六)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加强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的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及时制止违规或不作为行为。涉嫌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一)市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加强对各自授权负有相关行政职能机构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和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技能的培训,提高区县(自治县、市)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的能力。市交通、水利等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对口机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二)每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从市级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到除万州、涪陵外的远郊区县挂职锻炼和技术援助。
  切实做好对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是我市一项长期任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依法行政、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常抓不懈,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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