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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关于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6 生效日期: 2000-11-0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0]1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编办《关于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0年10月24日)
  我市自1995年起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试点工作。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以下简称《条例》),为了贯彻落实《条例》,今年中编办发出了《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3号)。按照中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求,原各省市开展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试点工作已结束,从今年起实施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初始登记工作。中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委、公安部等15个部委办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规定从2001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申办有关事项、开展相关活动时,需提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了实现事业单位登记由地方登记管理平稳过渡为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结合重庆市的实际,现就贯彻《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登记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平稳过渡的原则。鉴于我市自1995年开始已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试点工作,为了保持这项工作的连续性,本着平稳过渡、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从2000年12月1日起,新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业单位一律按《条例》规定执行;对原已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经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决定,该办法废止时间定于2001年3月31日),经我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初始设立登记与2000年年检同时办理,采取统一换证的形式,做好与全国初始登记的衔接。
  原经我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由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在2001年3月31日前有效,4月1日起一律作废。自2001年4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先易后难的原则。在登记的范围和时间进度上,应先登记经过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已按《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经各级编委审批的事业单位,再登记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先登记性质稳定、边界清晰的事业单位,再登记需要具体界定和明确的事业单位。
  (三)统一、公开的原则。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均应统一到《条例》上来,切实做到统一登记范围、统一登记内容、统一登记标准、统一登记程序。同时要向社会公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范围、内容、标准和程序,增强登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实施登记工作的安排
  (一)制定工作规划。为保证全市登记工作的顺利完成,市编办根据全市实际拟定《关于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工作原则和安排,报市政府审批;制定《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统一操作规范。各区县(自治县、市)登记管理机关要参照《意见》,结合本地区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统筹安排,拟定初始登记的工作规划,并于2000年11月底前,将工作规划报市编办备案。
  (二)组织业务培训。市编办于今年内组织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登记管理机关及市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工作业务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条例》、《意见》和登记微机管理软件操作。各区县(自治县、市)编办在自身学习掌握《条例》、《意见》及配套文件的同时,要对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认真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是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登记程序,不得随意放宽登记标准,不得简化登记程序。初始登记工作从2000年12月开始至2001年3月底完成。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1.申报受理。2001年1月1日前,各事业单位分别填写2000年事业单位年检报告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材料,经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2.审核认定。2001年2月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申请书进行审查、核实,按照《条例》确定是否登记,将核准登记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录入微机建立管理数据库,建立登记文书档案,打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发证公告。2001年3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四)搞好总结验收。全市各级事业单位登记(备案)工作全面完成后,各区县(自治县、市)登记管理机关要对本级登记工作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4月15日前报市编办,市登记管理机关将进行抽查,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表彰。

  三、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开办资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确认,以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依据。
  (二)关于收费。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以渝财外字[2000]160号《关于同意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明确规定收费项目为初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以渝价[2000]593号《关于我市机构编制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收费标准。公告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由登记主管机关代收代支。事业单位在初始登记和换证同时按规定交纳费用。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关于非法人事业单位的过渡。《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今后不再登记非法人事业单位。非法人事业单位要创造条件,尽快向法人事业单位过渡。
  (四)关于登记范围。市、区县(自治县、市)对本级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中央及外省市在渝事业单位的登记,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建立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一项新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级编委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与工商、民政、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沟通和协调,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宣传建立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取得各有关方面、事业单位和社会的重视和支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工作纪律,依法行政,按时保质全面完成全市事业单位法人初始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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