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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配合保险公司开展产品质量保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25 生效日期: 1993-09-25
发布部门: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实施,各保险公司都在积极开展产品责任保证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建立健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质量保障体系,分担投保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的经济风险,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为支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的上述保险业务,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开展两种保险,有利于《产品质量法》有关赔偿条款的落实,有利于质量管理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在企业的推行,也有利于提高投保企业产品的信誉,扩大销路,对开展产品质量保险,国务院有关领导表示赞成。各地技术监督部门要把开展这两种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放在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上,作为对产品质量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

  二、对保险公司拟开展的产品质量保险业务,国外有成熟的经验,国内大部分省市开展了实质性工作,在更大范围内推行是可行的,我局和全国技术监督系统应采取全力推进,尽快促成和积极支持配合的态度,按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原则,首先抓好产品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在开展上述保险业务过程中,要遵循国际通行的作法,尽可能减少行政色彩,引入平等竞争机制。

  三、各地技术监督部门要把与保险公司合作作为一项重要业务,大力推展,主动配合当地保险公司搞好宣传、培训、咨询,提高企业的保险意识,积极引导和推动企业参加产品质量保险,但一定要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不得用行政手段强制企业投保。

  四、各地技术监督部门要推动技术机构在保险公司推行产品质量保险业务中积极发挥作用,按照协议,以自己的技术优势参与审核企业的质保体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事故的技术分析,提供科学、公正、权威、有效的服务。和保险公司合作时,要相互尊重,协商共事,切忌利用手中的行政管理权力干涉甚至干扰保险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

  五、各地要在实践中抓好典型,不断总结经验,我局将在适当时候召开经验交流会或现场会,推广好的做法。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已制定出产品质量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业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核备下发全国试行。希望各地本着本通知精神,迅速开展产品质量保险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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