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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0 生效日期: 2000-02-02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做好通货膨胀时期的价格调控工作,及时掌握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和服务项目收费的变动情况,我委于1996年制定了《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办法》。几年来,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物价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工作为各级政府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研究制定价格调控政策和措施,提供了较为客观的依据,在全国价格调控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和价格形势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商品供给格局有了总体改观,买方市场初步形成,价格总水平出现了较大范围和较长时间的下降。价格调控工作的主要任务已经从抑制通货膨胀为主转移到促进扩大需求、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上来,因此价格监测工作也需适应价格调控工作任务转变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经研究,我委对《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和完善价格监测工作总的思路是,既要继续监测与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又要增加对投资增长影响密切的重要投资品价格监测;既要继续监测一般商品价格,又要增加监测居民支出中份量日益增大的教育、居住和服务等价格;价格监测指标设计既要尽量涵盖价格总水平整个结构体系,也要保障监测品种精干,对市场反映灵敏迅速,突出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的特点。因此需要在监测品种上进行取舍,取消一些市场消费量逐渐减少和价格基本保持稳定的一般性消费品的日常监测,侧重于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加大对住房、教育、汽车、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大宗农产品、投资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力度,同时逐步建立健全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体系。
  根据上述思路,决定对原《36个大中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办法》做如下修改,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将监测报表名称由《36个大中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表》改为《全国主要城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表》。

  二、适当扩大监测范围,以便更加全面、充分地了解市场价格走势。在监测表中增加农业生产资料内容,列为第五大类,共2种商品,分别是尿素和三元复合肥。增加工业生产资料内容,列为第六大类,共5种商品,分别是钢材、烟煤、水泥、木材和汽油。

  三、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居住项目的监测品种进行调整。
  (一)在日用消费品中增加汽车和药品内容。在居住中增加住房价格。在服务项目中增加大、中学学费以及住院费、手术费和检查治疗费。
  (二)删减零售环节部分食品价格,主要是花生油、胡麻油、豆腐、食盐、白糖和金饰品。删减日用消费品中的洗衣粉和居住项目中的蜂窝煤、平价液化石油气。
  (三)将第一大类食品中部分价格计量单位由1000克调整为500克。

  四、各地在监测商品或服务项目价格时,如当地无表中所列项目,可以不报送。在监测商品房价格时,可以参考表中所列规格等级,并结合当地情况自行选择并固定具体规格和等级。在选择彩色电视机、电冰箱和洗衣机等商品的具体规格和品种时,可根据制度要求并结合当地情况,选择一种市场销售量较大的规格和品牌进行监测,并在一定时期内固定下来。

  五、每次报送监测价格时必须加报分析材料。对价格变动幅度较大的品种进行重点说明,讲清原因及未来走势。

  六、报送时间由原来的每月5日和20日调整为每月20日。节假日采取顺延的办法报送。

  七、增加报表传送途径,提高报表传送速度。各地可结合自身情况,于报告期当天通过传真、计算机远程传输或发E-mail的方式报送报表。经我委(经济政策协调司)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编写价格监测分析报告向国务院报送,并向各省、区、市和36个大中城市物价局(委员会)进行反馈。我委经济政策协调司的传真号码是010-68502340,计算机远程传输号码是010-68501503,电子信箱(E-mail)地址是:SDPCJTS@SOHU.COM。

  八、监测制度的其它内容维持不变,仍按原制度规定由36个大中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执行。

  九、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做好准备工作,新报表制度于2000年3月20日起开始实施。

  附:全国主要城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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