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0]38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交通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的精神,我们对我市交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五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85号),现将重庆市交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客车:190元/月吨;
2、货车:160元/月吨;
3、中型营运客车:320元/月吨;
4、小型出租汽车(含10人座以下的小型营运车):400元/月车;
5、三轮摩托车:12元/月车;
6、二轮摩托车:10元/月车;
7、拖拉机:80元/月吨。
二、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二十座(含二十座)以下的客车:65元/月座;
2、二十一座(含二十一座)以上的客车:52元/月座。
三、公路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公路货物营运的货车,按运输每吨公里人民币2分计征,由车属单位向货主或托运方代征;计时包车方式运输货物的车辆,应以支付包车运费额,除以所承运货物类别、等级的单位运价求出吨公里数,再计征货运附加费。
2、非营业性运输的货车(含小四轮、三轮货车)均按照车辆养路费计征吨位每月每吨25元计征,由车主缴纳。
3、拖拉机按拖挂吨位减半计征。
四、养路费缴、免征凭证工本费
1、养路费缴、免讫证工本费 每证2元。
2、养路费缴、免讫证遗失补办证费 每证30元。
五、车辆购置附加费漏缴补征补办费
缴费人漏缴车辆购置附加费时,当地交通部门除按规定补征费款,并按漏缴额加收百分之一的补办费。
六、车辆购置附加收费凭证费
1、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收费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单位对补发、换发缴费凭证或核发、补发免征及免办凭证时,向领证单位或个人收取凭证工本费每证2元。核发缴费凭证不得收费。
2、重征退费手续费
凡属于征收单位责任重征的,应全部退还重征费款;属于缴费人责任重征的,可在重征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收取手续费后退费。
七、公路运输管理费
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部队车辆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的,均须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运管费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征收。运管费按营运(营业)收入的0.8%收取。其征收办法:客货运输由车籍所在地的运管部门按应收运费计征;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由生产作业地的运管部门按营业收入计征。对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可按月定额征收。重庆市定额征收标准见附件八。各地具体执行的定额征收标准,在不高于重庆市定额征收标准基础上,由计征运管部门根据年度营业收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八、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见附件一)(略)。
九、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见附件二)(略)。
十、重庆市港口费征收管理办法(见附件三)(略)。
十一、重庆市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四)(略)。
十二、重庆市港务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五)(略)。
十三、重庆市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见附件六)(略)。
十四、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七)(略)。
十五、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国家规定,交通部门如需开展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取得资格认定后,再由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另文规定收费标准。
十六、各级交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并根据各自责任向同级物价部门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七、本通知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交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