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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1 生效日期: 2000-05-11
发布部门: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确保三峡工程库区和整个长江流域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完成江泽民总书记交办的四件大事,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完成中央赋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历史使命,实现巴渝大地山川秀美,现就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祖国秀美山川,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西部大开发的根本和切入点。重庆地处长江上游、三峡工程库区,是全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地区。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是完成江泽民总书记交办重庆的四件大事之一。近10年来,特别是近3年启动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以来,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较大成绩。但是,由于历史、人口、资源、发展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市生态环境仍很脆弱,森林覆盖率低,水土流失严重,生物多样性破坏较大,自然灾害频繁,人地矛盾突出,环境质量较差,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完全得到遏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迫。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上重要日程,坚定信心,严格要求,密切协作,持续奋斗,举全市之力,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打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攻坚战。

  二、统筹规划,综合决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重要内容。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移民迁建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协调,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农耕农艺措施综合治理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要与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统一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及其配套的各项专题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西部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制定区域开发、资源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进行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调整,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时,必须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统一。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与建设并重,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审批和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生态环境影响综合评价,提出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方案和建设资金。

  三、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加快建设一批重大工程
  到200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初见成效,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森林覆盖率和城市绿化覆盖率均达到30%,削减入江入库泥沙量25%,主城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环境功能区噪声达到国家标准,长江、嘉陵江水质控制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水域标准内,乌江水质控制在Ⅱ类水域标准内。到2010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大见成效,基本建成山水园林城市和三峡生态经济区。森林覆盖率达到36%,力争达到40%,削减入江入库泥沙量45%,长江干流总体水质基本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水域标准,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十五”期末,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3581万亩,完成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153万亩,荒山荒地绿化1070万亩,25度以下坡耕地综合治理150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万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5%,建设15个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县,建成10个山水园林城区(市)。严格实行排污总量控制,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20%,主城区削减45%,搬迁调整一批污染严重的企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
  “十五”和2010年,实施以主城区为重点的山水园林城市和以三峡库区为重点的“青山绿水”两大战略工程,主要包括以下10项重点工程:(1)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工程;(2)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3)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和荒山荒地绿化工程;(4)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5)高效生态农业建设工程;(6)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7)以“中日环境合作示范项目”为重点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程;(8)以“世界银行贷款重庆城市环境项目”为重点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治理工程;(9)地质灾害防治工程;(10)生态环境预防监测体系建设工程。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健全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
  按照投资多元化,运行市场化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保护和建设资金。切实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入,逐步提高其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策划和储备一批重大项目,争取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有较多的项目纳入国家投资计划。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资金列入预算,逐年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商和国内各种社会资本投入。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长期优惠贷款、赠款。加大信贷资金投入,信贷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要优先给予贷款支持,特别是政策性银行要积极给予政策性的低息贷款。支持具备条件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和债券,利用资本市场筹集建设资金。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环境经济政策,强化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各种专项资金的征、管,确保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五、依靠科技进步,应用高新技术,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科技支撑
  以现有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为基础,建成一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重点实验室和科研基地。加强对三峡工程蓄水成库后库区生态环境变化、影响及对策研究。重点围绕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烟气脱硫、清洁能源、生物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大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科技含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大力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和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建设三峡库区生态香料、中药材、名优果品、花卉、生态旅游产业基地和国家环保装备产业基地。
  成立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家委员会,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咨询论证和指导。在规划、保护、治理、建设等方面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科技支撑体系,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六、完善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水法农业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国家法律及其有关地方法规,提高全民生态环境法制意识。
  加快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立法步伐,健全政策法规框架,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执法行为的监督。各级纪委、监察部门要对生态环境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纪检、监察,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人民政府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对应追究责任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加强宣传教育,创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意识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对领导干部进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和生态环境政策法规教育。要把树立可持续发展思路、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以及解决生态环境的重大问题纳入各级党委中心学习组、党校和干部学校学习、调研计划,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工作,将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动员、协调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的工作中发挥宣传、导向、监督作用,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文艺作品、音像制品及书刊等形式,生动活泼地普及生态环境知识,倡导“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新风尚。
  各级教育部门要继续抓好对大、中、小学生的生态环境教育,把生态环境教育纳入教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组织学生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社会实践活动。
  不断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意识,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种草活动,积极创建生态文明社区,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从2000年起,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会议,检查和督促这方面的工作;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县(自治县、市)及市级有关部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将执行情况纳入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一把手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成立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部门,建立常设性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各级计划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36号文件要求,搞好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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