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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待售国民住宅自备款无息分期缴纳优惠措施作业简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9 生效日期: 2002-03-1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一、为使本市较低收入家庭能轻松购置国民住宅以安其居,特办理自备款无息分期缴纳措施供承购人选择,爰订定本作业简则。

二、适用对象:

凡实施自备款无息分期缴纳优惠措施之国宅社区承购户,均得选择办理本优惠措施。

三、办理分期方式内容:

承购户选择前述自备款分期优惠方式以十二期(每月一期)为限,其分期金额以自备款扣除定金新台币伍万元后平均摊还,并依国宅处所开立之自备款缴款通知书金额、日期至高雄银行营业部或各分行缴纳

(入帐作业比照现行国宅贷款收款入帐方式办理),如承购户逾缴时则应亲至该行营业部(国宅科)缴交,并由该行依据国民住宅贷款办法第八条规定加收违约金。

四、产权移转、自备款抵押权设定作业凡办理自备款分期缴纳优惠措施之住宅,其产权于承购户缴纳第一期自备款、代收费用及办妥国民住宅贷款暨签订国民住宅买卖契约(含附带条款),并缴齐产权移转登记所需文件后,同时办理设定第二顺位抵押权予国宅处,本抵押权俟自备款缴清后由承购户向地政事务所申请涂销登记手续。

五、逾期缴纳处理:

承购户如逾缴任一期自备款时除应亲至高雄银行营业部缴交外,并应按日加收国宅贷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之滞纳金;倘逾缴达三期经催告仍不缴纳时,应自动迁离该国宅住所,未自动迁离者,由国宅处移送高雄地方法院强制执行收回其国宅及基地另行出售。

六、本作业简则未规范事项悉依国民住宅条例暨相关法规及国民住宅买卖契约附带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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