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新建铁路临时运营收入纳税地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17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一些地区提出,现行规定中央新建铁路的临时运营收入在企业所在地缴纳营业税,但对如何确定企业所在地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新建铁路的临时运营分为试运行和临时性运输两种。试运行是指铁路建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试运行一段时间,称为基建临管线(或称工程临管线),经国家计委验收后交铁道部,铁道部对接收的新线进行一、二年的运营(称为运营临管线)后并入中央铁路统一管理。
  二、基建临管线的纳税地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基建临管线运营收入的纳税地点和纳税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基建临管线运营收入,由新线铁路运输管理处(或称新线铁路临管处)就地缴纳营业税。
  三、运营临管线的纳税地点。运营临管线由临时运营管理处管理的,其运管收入由临时运营管理处就地缴纳营业税,不设临时运营管理处的,由管理运营临管线的铁路分局就地缴纳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