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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农口主管部门的支农周转金,是中央财政委托和借给农口主管部门用以支持其直属和地方的事业单位发展多种经营开展综合利用的财政专项资金。这一资金的投放和使用,经过这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是好的,对促进农林牧渔等生产事业的发展,活跃商品经济,起了积极作用。
为了加强对这一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持其完整性,特提出如下三点意见: 一、一九八四年以前(含一九八四年)中央财政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支农周转金的回收部分,必须由财务部门掌握按原规定用途周转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不再委托并用抵拨当年事业费的办法分期收回。
二、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借用的支农周转金,到期应归还的要如数交回财政部农业财务司,保证资金正常的回收使用。
三、各主管部门借出的周转金收取的占用费,原则上不少于80%用于增加周转金基数,20%用于补充事业费,但不得用于机构人员经费和发放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