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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归侨侨眷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有关手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09 生效日期: 1987-12-09
发布部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布文号: (87)秘字第074号

 现随函送上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教育委员会(87)侨教字第08号《关于归侨、侨眷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高等教育局(87)京侨会字第007号《转发(关于归侨、侨眷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复印件。
  对户口在京的中央、国家机关归侨、侨眷办理出国自费留学证明手续:应由所在单位(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按(87)京侨会字第007号文件有关要求,径报北京市侨务办公室办理复审手续并出具身份证明。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高等教育局转发《关于归侨、侨眷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87)京侨会字第007号
  现将国务院侨务院办公室、国家教育委员会(87)侨教字第08号《关于归侨、侨眷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留学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留学通知》第一项“对象问题”中的“眷属”范围除《留学通知》明文规定,还包括归侨、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国内或内地的子女的配偶、亲兄弟姐妹的配偶。
  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批手续问题根据本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凡《留学通知》中规定的对象要求自费出国留学者,一律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将申请经济担保书、入学许可证及其父母(一方)所在单位(相当区、县、局级)侨务部门或主管侨务工作的人事、组织等部门开具的归侨或眷属身份证明一并送所在院、校审核无误后,由院校正式函报市侨办。函中应说明该生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所以系、专业及年级,申请就读的国家、院校及专业,经济担保人的姓名、侨居地、职业、经济情况及与该生的关系等,以及院、校是否同意该生自费出国留学的意见。院、校在函报市侨办时要同时附上一份该生所在单位或父母所在单位开的身份证明的影印件,市侨办据此提审后开具统一规格的身份证明,由院、校连同出国留学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市公安局办理发照手续。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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