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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1987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30 生效日期: 1987-11-3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7]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做好1987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汇算清缴工作
  今年的汇算清缴同往年相比,任务重,头绪多,情况复杂。各级税务部门要提高认识,适应深化企业改革的新情况,认清对企业承包后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意义。既要坚持利改税方向,体现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又要有利于承包企业正确核算经营成果,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确保上交,保证兑现企业承包后多得的好处,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为此,要求各地切实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具体措施,落实到基层。

  二、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搞好汇算清缴
  国务院国发[1987]89号通知决定,1987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紧密结合大检查,搞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认真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严格审查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尤其是对影响计税所得额的有关项目更要仔细审查。对违反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纠正。做到边检查,边处理,边调帐,边补缴入库。把该收的税款及时收上来。

  三、认真清理减免税,堵塞“跑、冒、滴、漏”
  国务院国发[1987]29号文件规定:“今后凡涉及中央管理的减免税权限,各地区、各部门应事先征求财政部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自行下达超越自己管理权限的减免税文件一律无效,各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向财政部报告。”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这一规定,严格进行检查和清理。在汇算清缴中,对凡不符合政策规定,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延长减免税期限,乱开减免税口子和扩大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挤占国家收入的做法,要认真清理,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该上报的及时上报。

  四、对承包企业要坚持依法纳税,依率计征
  各级税务部门要按财政部(87)财工字第407号《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和(87)财商字第363号《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税法规定照章征收所得税。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企业超额完成承包上交任务应得的好处,应由财政列支出拨给企业,不得在缴纳所得税时进直接抵扣或作退库处理。

 

  五、关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对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应按财政部(86)财改字第21号文和财政部《关于编审1987年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规定》及《关于做好1987年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规定》及《关于做好1987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办理。
  (二)企业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和有关规定,实行提价、加价、议价所得收入,除按(86)财商字第305号文件规定对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价的商品统一调价,库存商品、物资发生的新老价差相应调整国家流动资金外、应如数列作销售收入,其实现的利润也应全部计入利润总额,并按规定交纳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85)财税字第337号文件规定精神,对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的范围只限于其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获利润,但对校办工厂参与联营所分得的利润,应照章征收所得税。
  (四)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8号文规定:“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这一规定执行。
  (五)对企业经批准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除按规定允许将减免税款直接转入专用基金的以外,其余的均应相应增加销售利润,并入利润总额内计征所得税。

  六、认真编制报表,搞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结合今年普遍推行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及历年报表中反映出的问题,我们对今年的汇算清缴报表作了部分修改,各级税务局要在汇算清缴的基础上认真、准确填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应对这项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要求如下:
  1.汇算清缴中好的做法及经验;
  2.重大税源变化情况及收入完成情况;
  3.按可比口径,企业(包括中央、地方企业)1987年工业总产值,利润总额,归还贷款数额、应缴和已缴所得税,企业留利等几项经济指标与上年相比增、减情况及原因(在说明总的情况后可重点解剖几个有代表性的企业);
  4.当地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5.汇算清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报表随同总结报告,务必在1988年4月底前派人送税务总局审查。今年,税务总局对汇算清缴年报表不再统一印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修订的报表内容及格式,抓紧印制后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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