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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校(院)长任期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26 生效日期: 1987-11-26
发布部门: 水利电力部
发布文号:

为了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加强领导班子“四化”建设,贯彻国家教委(87)教干字007号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试行办法:
  一、校(院)长、副校(院)长均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1986年底以前任命的从1987年1月1日起实行,以后任命的从任命之日起实行。

  二、实行任期制后,校(院)长须提出工作规划,由校(院)党委(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由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全校宣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校(院)长、副校(院)长任期届满,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部批准,可以连任。

  四、对任期内的校(院)长、副校(院)长,每一、二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晋级、任免的主要依据。

  五、对任期内的校(院)长、副校(院)长,部有权调整、调动、变更其领导职务。凡已达到国家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留任的以外,都应退出领导岗位。

  六、校(院)长、副校(院)长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需由本人向部提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经批准后生效。

  七、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任期届满后,若本人有要求,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年左右(任满一届)的学习进修时间,学校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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