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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黄金价外补贴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0-29 生效日期: 1987-11-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7]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快黄金生产的发展,进一步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和黄金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批准对黄金生产实行价外补贴,即向银行每交售一小两矿产金,银行除支付价款和开发基金外,另由总行补贴100元。参照(国发[1985]106号)《国务院关于增产黄金、白银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补贴免税的规定,免征各种税款。价外补贴款在总行“金银占款”科目中列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比例
  价外补贴的分配比例为国家15%,省政府15%,地区行署(市政府)10%,县政府20%,县黄金公司10%,黄金生产企业30%。县以下(含县)的黄金生产企业的30%价外补贴款统一拨付给县政府,由县政府分配给企业。
  有色金属副产黄金的100元价外补贴资金,除各级政府按上述比例分配外,其余的40%,分配省有色金属工业主管部门10%,分配生产企业30%(矿山企业与冶炼企业的具体分配数额,由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确定)。

  二、使用范围
  各级政府和黄金生产企业对分得的补贴款,要用于发展黄金生产和与发展黄金生产有关的项目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三、拨付与管理
  价外补贴款由人民银行负责管理,逐级拨付,并监督使用。?
  总行根据黄金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提供的与我行实际收购矿产金数量相同的黄金产量,按季拨付价外补贴款。总行每季将黄金总公司和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提供的分省、地区(市)、县的黄金产量数下达给省级分行,并同时将价外补贴款下拨。各行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分配比例掌握拨付。
  各级人民银行对分配给各级政府的价外补贴款在“0221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下设“黄金价外补贴款”户(不计息)进行单独核算,严格管理。各行拨付的价外补贴款要有审批手续,并协助人民政府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审批手续和监督检查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制定。?各行要将黄金价外补贴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定期逐级上报。
  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执行中可视情况予以调整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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