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中药材经营管理体制问题给湖北省供销合作社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22 生效日期: 1992-01-22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中药材作为农副产品,历来是供销社传统经营的品种。几十,供销社在扶持农民发展药材生产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逐步形成了配套的机构、设施、队伍,已成为中药材生产流通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1990年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委、商业部等六部(委、局)联合发出《关于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通知》(即国医药经〈1990〉4号文件)指出:“对零售药店、医疗单位和药厂的批发业务由各级药材公司(包括隶属关系在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的药材公司)批发机构统一经营”,明确肯定了供销社经营中药材业务的权力。国务院最近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再一次明确指出:“必须坚决制止一些地方政府平调供销合作社资金、物资,任意改变隶属关系和限制经营范围的错误做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根据此文件的精神,中药材中除麝香、甘草、杜仲、厚朴继续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统一经营外,其他实行多渠道、少环节自由购销。因此,请你们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电(1991)75号电报中关于“在目前情况下,地、市、县中药材公司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于供销合作社的中药材公司,其人、财、物仍由供销合作社管理”的要求,继续搞好中药材的生产经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