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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烟台、青岛、连云港、黄埔、南通港下放地方后有关预算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28 生效日期: 1987-10-28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山东江苏广东省财政厅,青岛、广州市财政局:
  国务院决定,从1987年1月1日起,将青岛、黄埔、连云港、烟台、南通五港分别下放到港口所在市,实行市与交通部双重领导,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2号文件转发的《关于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会议纪要》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有关预算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青岛、黄埔、连云港、烟台、南通五港,“七五”后四年实行以收抵支,财务包干的财务体制,收大于支的数额,定额上交国家;支大于收的资金缺口,由国家从拨改贷投资中补给,一定四年不变。
  收支相抵范围:收入中包括应交中央财政的所得税、调节税、定额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支出是指“七五”后四年国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应交的工商各项税收和地方各税,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不在收支相抵范围之内。
  下放的五个港口,“七五”后四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已按1986年实际交纳的税额抵顶财政收入(黄浦港是测算数字),今后企业应按规定照章纳税。
  ……

  二、各港口1986年欠交、超交中央财政的各项收入,欠交的上交中央财政;超交的,从中央收入中就地退库。欠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仍与交通部进行清算。……请监交部门、交通部督促,按监交程序于11月底前办完交退库工作。请监交部门将缴、退款书复印一份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查。
  有关基建财务问题,由建设银行总行另行通知。

  三、这次下放的五个港口,其固定资产折旧率,从1987年1月1日起按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港口下放后,国家给了不少照顾,国家让利的部门,全部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用于港口的技术改造和建设。企业原留利中的三项基金的计提,以企业实现利润扣除国家让利(全部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后,按第二步利改税的计算方法和核定的比例计提使用。

  五、港口下放后,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企业要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向所在市财政局报送预决算和月份快报。年终决算和月份快报抄报财政部和交通部各一份。下放港口的年终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批。

  六、下放港口所在市财政局将下放港口作为预算内企业进行管理。对这些单位原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内管理的收支数字,地方财政收支月报中可不反映,港口要按季向地方财政报送分项目的收支结余情况表,年终决算具体办法将另行下文。

  七、港口下放后,“七五”后四年的非贸易外汇收入50%上交国家,50%留给港口。

  八、分配给下放港口的国库券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按附表一所列数额由交通部划转到地方财政。

附件:一、烟台、青岛、连云港、黄埔、南通五港收支上交测算表(略)
     二、1986年各港口欠超交财政收入清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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