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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1-15 生效日期: 1989-11-15
发布部门: 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早在1986年国家民委曾下达两份文件即[1986]民政字第252号和。[19863民政字第37号文,对于民族识别和更改民族成份问题作了政策性规定。但近年来,有些地区没有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精神执行,个别地区不适当地,大批地更改了民族成份,有碍于民族团结;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争议,确应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鉴于上述情况,同时为做好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公民民族成份的填报,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国各地一律暂时停止更改民族成份工作。
  关于一部分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遗留问题、将由有关部门与各地磋商后作出新的规定,在新规定公布实施前,原来填写的成份仍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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