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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0 生效日期: 2003-04-10
发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3]4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77号)、市政府《关于我市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0]2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全市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建立健全我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区(市)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到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落实到车主、船主、矿主、业主和特种作业人员,在全市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体系。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正职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研究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手段,切实搞好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要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未经“三同时”审验的建设项目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施工和投入生产、使用。
  (四)省、市、区(市)县、乡(镇)、街道确认的隐患整治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价申请,由上一级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整治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审计、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安全隐患项目整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及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一)各乡(镇)要建立由乡(镇)长牵头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形势、制定措施、研究和部署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安全生产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1-3名,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煤矿、水上船舶、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重点乡(镇)还要成立安全生产小组,各小组在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
  (二)乡(镇)安全管理人员在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经考核授权,担负协助执法任务。
  (三)为保持安全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安全管理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变动,应事先征求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二)为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会商制度。市级会商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委托的部门负责召集。参加会商的单位根据各时期安全生产的特点、重点、要求确定。安全生产会商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对会商会议定的事项,要明确具体单位负责落实,落实情况要在下一次会商会上报告。
  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安全生产会商制度。

  五、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一)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对下一级事故多发的政府和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告诫。
  (二)凡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多发、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一律要进行书面或当面告诫。
  (三)凡被告诫的政府(部门),要由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时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切实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被告诫的政府(部门)要在收到告诉通知后的20天内,书面向上级政府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六、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一)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制度,对控制各类事故、伤亡人数制定详细的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对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各类事故伤亡人数突破全年控制指标的地区和部门,在政府综合目标考核时按规定扣分、降档,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资格。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目标任务完成得好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目标任务完成得差的单位和责任人,要通过述职、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措施,督促其全面整改。
  七、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组建以市公安消防支队为主干、融合全市各类救援力量在内的成都市社会应急救援中心,统一指挥、协调并承担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重特大事故的救援工作。
  (二)市、区(市)县、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要制定科学、实用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事故发生后,相关地区、部门、单位要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防止因盲目施救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
  (四)按照规定,有关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妥善处理善后,确保社会稳定。
                                                                                                                     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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