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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销饰品用金配售差价收入专户存储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0-08 生效日期: 1987-10-0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货发(1987)27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货币发行处、会计处: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自九月十日起内销饰品用金的配售价由每小两2,000元调整到2,250元。此次提高的250元,连同原来专户存储的每小时150元饰品用金配售差价收入,共计每小两400元应一并列入专户处理。具体作法仍按银发(1987)205号《金银业务帐务处理规定》的有关办法办理,并请该文附式六“金饰品用金配售差价计价单”的单位配售差价每克4.80元改为每克12.80元。分行汇总辖内该项款项上划总行营业处时,请附计价单并写明10052行号。各行对九月十日闪售出内销饰品用金的每小两150元专户收入,请进行一次清理,于十月份之内扫数上划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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