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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5 生效日期: 2002-07-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2]6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对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对做好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绩是主要的,但问题依然存在:有的仍在执行已经取消的项目收费,有的自行出台收费项目;有的向村集体和农民搞摊派;有的村集体和农民高额负债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2002年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执行“一项制度、八个禁止”
  “一项制度、八个禁止”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的一项硬性要求,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一项制度”就是要严格执行提留统筹费的预决算制度,并“一定三年不变”。具体是指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以村为单位,在既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也不得超过1997年预算额的前提下,确定一个数额,一定三年不变。这项制度从1998年起,到现在已经执行了5年,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按照中央的要求,这项制度还要继续坚持下去,任何地方都不得突破。各地要按照《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村提留乡统筹费。乡统筹费的使用数额不得超过村提留的数额。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要严格控制在乡统筹费的60%以内,主要用于民办教师工资补贴、购置教学设备和校舍一般性维修。严禁用乡统筹费给公办教师开工资。严禁将乡统筹费统筹到县里安排使用。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要以出劳为主,严禁按人按地平摊义务工和积累工。以资代劳要坚持农民自愿,严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强制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以资代劳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以资代劳资金。凡采用多收以资代劳金手段,将以资代劳金用于其他项目开支的,必须立即停止,并将多收的以资代劳金全部退还给农民。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按时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末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发到农户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款物和出工。对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有关人员要承担责任。
  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对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是: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数额是否超过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使用中有无平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制定与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村提留乡统筹费管理混乱、农民反映强烈的地方,上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帮助整顿,制定规范化管理制度。
  要继续落实好“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级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对违反“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查处。进一步抓好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要将村提留的预决算方案、使用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将统筹资的收取和使用情况作为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凡农民群众对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地点、时间等不满意的,村里要重新进行财务公开,并就有关问题向农民讲明白,让农民满意。

  二、要全面落实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政策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维护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就是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措施,各地务必认真做好土地承包期30年工作。要将农民承包的土地面积和具体地块落实到承包农户。村与农户要及时签订土地承包期30年的合同,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费要纳入农民负担管理,不得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尚未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原则上不再留机动地。已经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将机动地的面积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以内,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的问题,其承包金要纳入农民负担管理。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引导和管理,严禁强行收回农户承包地搞土地集中,或搞“卖地还债”。今年将结合农民负担大检查,开展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要继续抓好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报刊摊派、农村用电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等专项治理,进一步抓好整改工作,完善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要全面实行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未实行“一费制”的地区,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以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不得代保险部门向学生收保险费。不得通过学生收取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禁止向学生摊派报刊订阅费。
  坚决实行村级报刊订阅限额控制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委办传发[1999]34号)的要求执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较大型村不得超过1500元、较小型村不得超过1000元。各级部门不许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农村下达报刊征订任务,搞层层摊派。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内的经费,要优先用于中央党报党刊的订阅。对农民反映强烈的摊派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实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都要向社会公示。要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主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以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将税收、价格、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向农民公开。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各地一律不得设立新的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得对原批准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农村电网改造收费每户不得超过140元。除此以外,不得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其他任何劳务和费用。凡是农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必须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对农民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强化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继续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特别是考核县、乡两级干部的一项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在考核、任用干部时,要征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上要作出表率,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按照部门专项治理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要把做好农民信访处理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的一个指标,凡是信访工作力度不够、措施不当、处理不及时的,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案)件的县、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同时取消其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在一定时间内晋职、晋级的资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

  五、继续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继续开展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从7月20日开始到9月10日结束。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今年农民负担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执行情况;村提留乡统筹费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农民承担劳务情况;农村中小学收费情况;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执行情况;农村电网改造及用电收费情况;农村建房收费情况;村务公开情况;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实施情况;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工作情况;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情况等。省里将对农民上访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各地的检查情况要逐级上报。检查结束后,省将向全省通报检查情况。
  要切实做好农民负担信访的接待、处理、检查和督办工作,使农民负担案件得到及时处理。一要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接待和处理农民负担来信来访,倾听农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解决反映的问题。二要建立农民负担信访督办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对农民负担的典型案件、重复上访和有苗头性的集体上访,由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给下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农民负担的上访案件必须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过期未办结,也没有阶段性结果的,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直接进行查处。对违背政策的行为,坚决进行纠正。三要建立通报制度。对问题严重、久拖不决的,要向全省通报,或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四是开展农民负担来信来访处理竞赛活动,提高对农民负担来信来访的重视程度,激励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信访工作。
  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是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从全局出发,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农民的合理负担稳定在较轻的水平上。
省农业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物价局
  省政府法制办
二○○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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