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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实行人民警察宣誓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6 生效日期: 1997-05-26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使命感和荣誉感,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坚定献身司法行政事业的信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实行人民警察宣誓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誓的对象
  1.司法行政系统新录用的人民警察;
  2.司法行政系统警察院校在校学生。

  二、宣誓的时间
  1.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在上岗前由所在培训学校组织宣誓。宣誓仪式与初任人民警察资格培训典礼同时进行。
  2.司法行政系统警察院校学生在入校一个月内宣誓。

  三、宣誓仪式
  1.初任人民警察必须在宣誓仪式上宣誓。
  2.宣誓会场要悬挂人民警察警徽。
  3.人民警察参加宣誓仪式时必须着制式警服,佩带警衔标志,警容严整。
  4.宣誓仪式开始时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仪式结束时奏《人民警察之歌》。

  四、宣誓仪式的组织工作
  宣誓仪式上司法行政系统警察院校的政工部门负责组织,由院校领导主持并领誓。
  
附:人民警察誓词
  “我宣誓:我志愿做一名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公正执法,清正廉洁;不怕艰苦,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决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愿献身于崇高的司法行政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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