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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交通局关于贯彻《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25 生效日期: 1996-03-25
发布部门: 陕西省铜川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设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要求,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红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控制红线内构筑永久性建筑物。确需在控制红线内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事先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签订协议后,方可到有关单位申办。

  二、公路两侧控制红线内违章建筑物的清理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公安、土地、交通、城建、环保、工商、林业、水利等部门给予配合。违章建筑物的划定界限为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以后,在控制红线以内、未按审批程序批办的永久性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物。公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各县区人民政府作好公路环境整顿的宣传、资料整理、后勤保障等日常事务工作。

  三、根据《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公路用地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核发土地使用证,所辖县区公路段、站负责在公路两侧栽设路田分界桩。

  四、在公路两侧公路用地和公路上空范围内,严禁随意设置商业性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交通的标志。确需在公路用地和上空范围内设置的单位或个人,事先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设置。

  五、凡新建铁路、道路、水利、电站、埋设电杆、通讯管线等工程设施及其它类似的永久性工程,严禁在控制红线内构筑。确因地形等原因需要在控制红线内构筑或占用、利用公路用地时,必须事先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设计图纸,经审查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到有关部门申办施工协议,建设单位承担路产占用、利用、修复或改建公路的全部费用。

  六、凡在公路两侧新开设平交道口的单位或个人,事先须向所辖县级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其开设、占用、利用路产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对新建和以前形成平交道口,占用、利用路产用于营业性的单位或个人,公路管理部门应逐月收取路产占用费,非营业性占用路产的按规定征收一次性路产占用费。

  七、结合《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我市将建成干、支线路政管理样板路,确定由铜川公路段管养的正铜公路、郊区交通局管养的城红公路为路政管理样板路。
199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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