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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9 生效日期: 1997-05-10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分金库: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规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交纳印花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根据上述通知精神,现就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
  自1997年5月10日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后,按照原税率6‰征收部分的分享比例,仍为中央80%、地方20%;提高税率新增的税收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为简化手续,实行合并计算,总额分成,调整税率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分享比例,中央为88%,地方为12%。
  二、关于收入缴库问题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由上海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征收时填开“税收缴款书”(在预算级次)栏中注明中央88%,地方12%),以“证券交易印花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国库。国库于当日办理库款报解时,将88%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划入中央国库。将12%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划入地方国库。
  三、本《通知》自1997年5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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