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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组织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30 生效日期: 2002-01-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高雄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2条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以下简称本厂)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船舶工程设计、计画、督导、施工、管制及验收等事项。

二、车机工程设计、计画、督导、施工、管制及验收等事项。

三、承修工程之议价、订约及招标等事项。

四、劳工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事项。

五、配件管理等事项。

六、其它有关厂务事项。

第3条 本厂设四课、配件库,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4条 本厂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它各课、室事项。

第5条 本厂置厂长一人,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厂长一人,襄理厂务。

第6条 本厂置课长四人,其中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三人,副工程司三人,室主任一人,主任一人,帮工程司四人,劳工安全管理师一人,劳工安全管理员八人,由员级以上具有劳工安全管理员训练合格人员兼任;工务员五人,课员六人,绘图员一人,监工员五人,办事员二人,领班五人,副驾驶一人,小船驾驶一人,事务士十四人,操作士三十一人,各类船士二人。

本条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资位之船员,得适用原有法令之规定,继续任原职至离职时为止。

第7条 本厂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8条 本厂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9条 本厂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10条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政风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本厂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厂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12条 本厂办事细则,由本厂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13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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