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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1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2]382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的投资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2年12月1日起,再次调整我省的销售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直管范围内,从2002年12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电量),在各地现行电价价目表的基础上,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降低4.20 分/千瓦时(含税,下同),非普工业用电电度电价降低4.10分/千瓦时,商业用电电度电价降低1分/千瓦时,住宅用电电度电价降低3分/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降低4分/千瓦时。同时,降低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趸售县和深圳市的趸售电价各2分/千瓦时。各市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价目表,我局将另行下达。

  二、根据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理顺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43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在11月1日已降低了直供直管范围内的大工业、非普工业用电电度电价各1分/千瓦时,对目前还未上报销售电价调整方案的广州、韶关、汕尾、佛山市,请当地物价局将此次和11月1日电价调整的降价空间统一考虑,制定具体的电价调整方案,并请务必在12月18日前上报省物价局审批。

  三、省网对深圳市和趸售县的电价调整后,空间必须全部用于降低销售电价。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也从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深圳市电价调整方案,由我局与深圳市物价局共同研究制定。请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督促趸售县尽快制定电价调整方案,并审核后在12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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