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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高雄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2条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栈埠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码头、仓栈、机工具、旅客服务之经营及管理等事项。
二、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等事项。
三、其它有关处务事项。
第3条 本处设三课、作业库区、机具所及旅客服务所,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4条 本处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它各课、室事项。
第5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三人,襄理处务。
第6条 本处置课长三人,秘书一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四人,室主任一人,主任十六人,副主任十九人,其中一人由工务员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兼任;专员九人,稽查四人,帮工程司一人,劳工安全管理师一人,劳工卫生管理师一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十六人,其中十五人由员级以上具有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训练合格人员兼任;仓库管理员六十六人,工务员二人,课员十二人,仓库副管理员七十二人,监工员五人,绘图员一人,办事员七人,助理员一人,书记二十五人,领班二十六人,事务士二百二十八人,操作士一百二十五人。
本条例施行前,原台湾省政府交通处高雄港务局栈埠管理处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7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8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9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10条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政风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但人事、主计、政风机构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之职称,得以个别职称之员额二分之一以内列荐任第六职等。
第11条 本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法律之规定。
本处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12条 本处办事细则,由本处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13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