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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凭指标内购买证明购车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4-10 生效日期: 1997-04-1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预字[1997]10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政协办公厅行管局,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八次全会上号召全党:“要大兴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之风,反对奢侈浪费”。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要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提出的“用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方面的支出,要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遏制中央企业在购车中存在的奢侈浪费现象,引导单位合理消费小汽车,避免过度消费进口车,促进民族汽车工业的发展,改变当前在北京地区由于中央和北京市控购政策的不统一,给控购工作造成的被动局面,现对中央在京企业购买汽车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购车原则。对经济效益较好,不拖欠国家税利的企业,支持购买国产车,外事活动比较频繁的企业,可用排气量在2.2CC以上的高档国产车,接待规格较高的可适当配备进口车,但企业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和银行贷款以及职工集资款购买小汽车;亏损企业、欠发职工工资和拖欠国家税利的企业,除更新车以外,原则上不得增加新的车辆。

  二、关于购车指标。从1997年起,中央在京单位购买汽车要事先编制购车计划。1997年购车计划,财政部控办已以财控办字(1996)12号文随同专控商品支出计划下发。财政部控办将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基础上,结合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和控购管理规定,统一平衡后,将专控商品指标连同购车指标一并下达到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再将财政部控办下达的购车指标具体分解到所属单位。

  三、关于申报程序。中央在京企业购买汽车要在财政部控办下达的购车指标额度内,填写《中央在京企业指标内购车申请表》(表样附后),并按表格要求逐项填写清楚,经主管财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财政部控办。
  财政部控办将根据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审核同意后,开具《中央在京企业机动车辆指标内购买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式三联(表样附后)。一联由控办留存;二联由购车单位留存,作为单位财务结算凭证,同时也作为年终财税检查的依据;三联交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为核发牌照的证明。

  四、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把关。按照国家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规定,中央各主管部门是社会集团购买力归口管理部门。认真做好本部门所属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主管部门责无旁贷。为切实落实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纪委提出的单位财务亏损、拖欠职工工资和税利的企业不能购买小汽车的精神,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属企业购车资金来源时要切实负起把关的责任,对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盈亏状况一定要认真审核,同时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写明企业盈亏状况,以便控办准确把握审查力度。单位财务部门对本单位购买车辆要凭财政部控办开具的《证明》办理结算,没有《证明》的不予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对不按规定执行控购政策的财务人员,一经查出,除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进行罚款处理或没收车辆外,情节严重的,要对财务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部门要控制单位随意购车的重要把关部门,这是国家多年来赋予公安部门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控购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车辆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凭加盖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印鉴的《证明》和《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编证明》办理车辆牌照手续,不按规定严格把关的,一经查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五、军队和武警系统购买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附:一、中央在京企业指标内购车申请表(略)
    二、中央在京企业机动车辆指标内购买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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