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代理监管优化税收服务环境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4 生效日期: 2003-09-04
发布部门: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国税局,张店国税局、临淄国税局、高新区局:
  为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税收服务环境,维护国税机关的社会形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税务代理工作的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监管,优化税收服务环境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明确性质,坚持原则,切实加强对税务代理监管工作的正确领导
  (一)必须明确税务代理机构的性质
  1、税务代理机构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税务代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而新兴的社会中介服务业,是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种行为。税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工作机构,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2、税务代理机构是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税务代理的注册税务师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税收权益。税务代理属于中介范畴,是联系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桥梁,是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承担特定的市场服务业务,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公开、公平、公正地参与竞争,按照讲法律、讲规则、讲诚信的宗旨,规范地开展业务。
  3、税务代理机构必须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国家税务总局既是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同时又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对税务代理行业进行监督、指导。主管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除业务上具有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外,没有行政和经济隶属关系。各级国税机关和所有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业务范围,明确工作关系,严格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开展工作,严禁随意代行职责。
  (二)必须坚持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委托原则。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代理范围、代理权限和收费标准,在纳税人自愿委托的前提下,与纳税人签订税务代理协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必须依照民法有关代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双方的共同意愿,要以代理双方自愿签订的代理协议为依据。代理双方在代理关系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均有选择权和拒绝权,严禁代理机构违反纳税人的意愿强制从事代理业务。
  2、坚持依法代理原则。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其代理业务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严禁税务代理机构借助税务机关行政权力开展代理活动或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执业、招揽业务;严禁超范围代理,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依法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和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严禁超标准收费,代理机构不得超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3、独立公正原则。税务代理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具有其相对独立性。同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一样,税务代理机构要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的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出具假证明、假报告;严禁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代理活动。
  (三)必须切实加强对税务代理监管工作的领导
  1、提高对税务代理监管工作的认识。实行税务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客观要求,也是完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促进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的税务代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社会对税务代理的认知度还不高;规范管理、优质服务、诚信经营的税务代理机制还没有完善建立起来;个别税务代理机构仍存在着脱钩不彻底、行政干预、强行代理和税务代理机构代行税务机关职能等现象;个别税务代理项目仍受行政保护,靠行政影响、行政干预开展代理业务,存在着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分割税务代理范围,实行垄断经营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国税机关执法职能的行使,混淆了执法责任,影响了国税机关的社会形象,侵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影响了税务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对此,各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加强对税务代理监管工作的领导。税务机关是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管、指导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原来从国税部门脱钩的税务代理机构由驻地国税机关负责监管。市局及区县局征管科受托代管辖区内原国税机关管理的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工作,应当承担起对驻地税务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责任。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局领导分管对税务代理的监管工作,要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监督指导税务代理机构依法代理涉税业务,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健康发展。对发现的违规代理行为和侵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可报请上级国税机关吊销其执业资格。
  3、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税务代理承担本行业特定的市场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指导和支持。一是要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督导税务代理机构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优质、规范、高效的税务代理运作机制;二是根据本地区税收工作的实际,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在自愿委托、自由选择的前提下,适当拓展税务代理机构的可做业务;三是加快税收信息的传递,税务机关要把最近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调整变化的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给税务代理机构,以利于为纳税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各单位务必要对税务代理监管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税务代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管,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 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切实优化税收服务环境
  (一)国税机关必须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税收管理职责
  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的权力,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税收征收管理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的职责是法律赋予的,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未经法律允许,税务机关不得将税收管理权转移给其它单位代为行使。
  1、坚定不移地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各单位要清理和精简各种税收审核审批事项,统一内容和标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时限要求。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税收审核审批事项必须坚决取消。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需要由税务代理机构出具报告和代理服务的项目(见附件),必须由纳税人自由选择代理机构,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纳税人接受指定的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对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报告,只能作为参考的依据,不得代替税务机关的审核,不得作为审核审批的依据。除附件列举的代理项目外,对其它任何涉税事项,国税机关都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材料;对纳税人自愿委托的代理项目,国税机关必须认真审核,加强管理,不能以代理代替管理。
  2、坚定不移地推行一窗式管理服务模式,加快政务提速。要进一步转变纳税服务观念,优化资源配置,优化办税流程,实行“一窗受理,一门办结,一条龙服务”。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及注销、纳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转正、发票领购缴销及认证报税、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等各种涉税事项,必须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凡资料手续齐全,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立即办结;凡需要由其它部门审核或需上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应当实行内部传递,限时办结,在办税服务厅一次性告知;对需要由内部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部门,杜绝一个事项在国税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重复、交叉管理;严禁将税务受理事项交给或变相交给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3、坚定不移地实行政务公开,阳光办税。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发挥办税服务厅的窗口作用,在认真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基础上,必须于2003年9月15日前,在办税服务厅及其它有关场所设立规范统一的公示栏公开以下内容:(1)税务行政收费标准;(2)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涉税业务项目表;(3)不足起征点的单位及业户名称;(4)个体双定业户定额及其税务管理人员;(5)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办理时限;(6)享受税收优惠的单位及优惠事项;(7)全体国税干部的照片及其姓名、职务;(8)纳税服务承诺;(9)市局举报投诉电话3582750、淄博国税网站举报投诉网址WWW.ZBTAX.COM、市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区县局举报投诉电话。要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要切实增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透明度,切实把纳税人的综合满意度作为征管基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实。
  (二)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与国税机关彻底脱钩
  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是从组织上解决税务代理事业从行政管理型走向市场经营型的重大举措,应当认真落实,在人员、财务、组织管理等方面必须与国税机关实行彻底脱钩。对有关遗留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解决。
  1、在职干部不得在税务代理机构工作。在职干部目前仍在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必须与9月15日前按规定返回国税机关,对逾期不回的,坚决予以辞退。
  2、除按规定收取的财产租赁费外,任何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税务代理机构取得任何收入和报酬,否则,按违纪处理。
  3、不得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税务代理机构或场所,从事代理业务,国税机关从代理机构借调的人员不得以代理机构的名义进行工作。
  4、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严格自律。不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准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要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不准违反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不准擅自扩大收费标准和范围,以及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更不准只收费不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必须严明工作纪律,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人员。
  国税机关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审核、审批、认定、管理等职责职权,不准将国税部门的职权移交或变相移交给税务代理机构代为行使。
  1、要切实担负起对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管任务,不准国税机关和在职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税务代理经营活动。
  2、要按照国家规定行使税务行政职权,不准将税务登记办证及注销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转正、纳税申报审核评估、发售代开代管发票、征收税款、税务检查调查、金税卡发行等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交由税务代理机构行使。
  3、不准税务机关用行政权力给税务代理机构下达任务,为税务代理机构指定客户或违规为纳税人指定代理机构。
  4、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各项行政性费用,不准将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性收费委托给税务代理机构代为行使(如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收取发票工本费、收取发票保证金等),不准将税务机关不应收费的服务项目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搭车收费(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等)。
  5、要对本地的税务代理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不准放任不管。
  6、不准放松对税务代理业户的日常检查、管理,要防止“以费代罚”、“以费代税”等问题的发生。
  7、对符合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条件的纳税人,不准强行纳入主机共享系统;对已经纳入主机共享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凡要求退出该系统自行开票的,国税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或拖延不办。
  8、对实行税务代理和未实行税务代理的纳税人,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不愿实行代理的纳税人。
  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加强监督考核,严明执法责任和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税收政策法规及上述规定,损害国税机关形象,危害纳税人权益,影响纳税服务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严肃处理,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决不姑息迁就。对违规代理的税务中介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机关吊销其税务代理资格。

 

  三、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代理行为
  (一)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逐条逐项搞好自查自纠,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认真检查税务管理和税务代理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扎扎实实搞好整改。自查和整改工作必须在2003年9月15日前完成,9月17日前,各单位必须向市局报送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报告。
  (二)深入开展集中检查整治。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局将于9月下旬开始,按照本意见要求,集中人员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彻底整治税务代理和纳税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涉税业务项目表
     序号
     代理项目
     政
     策
     依
     据
     文
     件
     名
     文
     号
     1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出具的验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1号
     2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报批需要注册会计师出具鉴定报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0]20号
     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注册会计师出具查帐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号
     4
     财务会计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会计诚信建设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28号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的代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3]226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