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格函[2003]131号
各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城市空气污染,改善城乡环境质量,节约能源,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推广使用“天源”牌燃油纳米活性催化添加剂的通知》(鲁计合作?2002?489号)。现将添加“天源”牌燃油纳米活性催化添加剂柴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添加“天源”牌燃油纳米活性催化添加剂后的柴油零售价格在中石化、中石油确定的柴油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升加价0.06元。
二、各地在销售添加“天源”牌燃油纳米活性催化添加剂的柴油时,必须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同时备有同标号的普通柴油供用户选择,不得强行推销。
三、以上批复加价标准自2003年9月15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