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4-02 生效日期: 1997-04-0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7]1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最近一个时期盗开或伪造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的犯罪十分猖獗,给银行资产造成巨额损失并继续构成潜在的威胁。为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特通知如下:

  一、1997年4月21日起暂停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10万元以下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小额抵押贷款业务除外),对尚未到期的存单质押贷款,要逐笔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待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公布后,方可继续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二、从4月30日起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各金融机构不再给存款单位开具存单,改为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参考格式见附件,由各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总公司统一设计和组织印制)。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订。

  三、严禁使用储蓄存款单证办理单位存款业务。对文到之日前用定期储蓄存单代单位定期存单且尚未到期的,务必在5月30日前将原存单收回,更换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严禁储蓄所以任何形式办理单位存款业务。

  四、切实加强储蓄定期存款业务管理。各行储蓄存款使用特种存单的限额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447号)中的规定限额,特种存单起用时限不得超过4月30日。各类存单均须印注或加盖“未经确认质押无效”字样。

  五、实行大额定期存款备案报告制度。储蓄存款单笔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或同一存款人存款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单位存款单笔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同一存款单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必须报同其省分行备案,并由其分行报当地人民银行省分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制订相应的存款备案登录管理制度,并对存款人的存款情况负有国家法律规定的保密责任。

  六、暂不批准各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发行计划。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1997年一律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对所辖的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依据本通知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上述各项,文到之日起立即实施。
  
  附件: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附件:         ××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参考格式)                              年 月 日 ┌──────────────────────────────────┐ │     :                             │ │ 你单位已在××银行开立单位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帐户。          │ │ 户名:                               │ │ 帐号:                               │ │ 开户行:                              │ │ 开户时间:                             │ │ 金额:                               │ │ 期限:                               │ │ 利率:                               │ ├──────────────────────────────────┤ │ 备注:                               │ │ 本证实书仅对存款人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 ├──────────────────────────────────┤ │ 出纳   复核   记帐   事后监督                │ └──────────────────────────────────┘ 注:各行设计印制时,上述参考格式备注栏中内容不得删减。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