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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行商检法规、规章效力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22 生效日期: 1993-02-22
发布部门: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布文号: 国检政函(1993)54号

各直属商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同时废止。根据《商检法》的规定,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由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发布实施。现行商检法规、规章凡与《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抵触的仍然有效,继续执行。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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