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税增[198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财政部(87)财税字第009号“关于降低纺织品增值税税负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财政部(87)财税字第009号通知中关于对用外购棉纱、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减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单织厂。对全能厂用外购纱生产的上述坯布、色织布不给予减税照顾。
此项规定中所说的棉纱、棉型涤纶纱的范围,按照税目注释所规定的征收范围执行。
2、财政部(87)财税字第009号通知规定,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混纺毛织品(包括纯化纤毛织品)暂给以减税照顾。这里所说的“化纤”,是指化学短纤维,包括棉型及中长化纤和毛型化纤;“化纤用量在30%以上”,是指所用化纤的实物量在30%(含30%)以上,不是化纤成本的比例。
此项减税规定不适用于毛条、毛纱和毛线。
3、对生产地毯所用的毛纱,暂减按14%的税率征税。
4、纺织产品调减税负后,对土布改按棉纺织品征税,手工生产的夏布改按麻纺织品征税,地毯的税率、征收范围和扣除税额的计算暂仍按原规定执行。
5、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6号《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规定》中所列举的减免税项目,除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按照财政部(87)财税字第009号通知继续减税以外,其余一律停止执行。
6、对纺织品调减税负后,各地对乡镇纺织企业在开办初期给以减免增值税照顾的,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