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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安徽省地税系统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07 生效日期: 1996-08-07
发布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地税稽[1996]287号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对受理举报税务违法违章案件的管理,规范受理和查办程序,特制定《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稽查处反映。附:安徽省地税系统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受理和查办税务举报案件的程序,鼓励公民依法检举税务违法案件,有效地打击偷税不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其他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其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本管辖区内举报案件的管理工作。举报中心设在所属稽查机构,要有专人负责接待来访、电话记录、录音、信函处理、催办、奖励、归档和反馈信息工作。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受理举报人检举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行政法规的案件。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设置专门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设立举报信箱,建立专门接待场所等。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受理电话、电报、信函和当面等形式的举报,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的举报。


    第七条   对电话举报的,要细心接听,询问清楚被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和主要违法违章情况,做好记录;对当面举报的,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认真笔录,经与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押印;对信函举报的要认真阅看,内容不清,可约举报人面谈或请其补充材料。


    第八条   在举报人正式举报之前,应向其讲明举报案件,必须实事求是,准确真实,以及不如实提供情况应负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   举报人要使用真实姓名;对不愿留名或者不便留名的,应尊重举报人意愿。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人员应根据原始记录,逐件整理填写《举报记录》,及时报税务稽查机构领导审批。重大税务违法案件需报本级局领导阅批。


    第十一条   被举报人主动到举报中心如实交待违法问题的,应予鼓励,并认真做好笔录,经宣读或本人阅看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押印。


    第十二条   对不属于本级地税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案件,应按规定填制《税务案件转办单》,分别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及时告知举报人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反映。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负责查处下列举报案件:
  (一)举报人要求不下转的信函和可能引起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信函;
  (二)上一级地税机关交办,当地党委、政府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本单位直接 受理的案件。
  地税机关受理案情重大、复杂或者跨行政区域的举报案件,可以报上级地税机关 处理。


    第十四条   对经批准实施稽查的举报案件,稽查机构要及时组织人员按《规程》规定进行稽查,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署名举报人。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对上级地税机关交办的举报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5日向内向交办机关报告查办结果。


    第十六条   上级地税机关交由下级地税机关办理的举报案件,要限期结案;对下级机关上报的结案报告,要认真审核,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通知承办机关进一步调查或重新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受理当面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待,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二)举报案件的受理、转办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 或遗失举报材料;
  (三)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四)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查单位、被举报人,不得向其亲属或其他人员泄露 举报内容和举报人情况;
  (五)上级地税机关向下级转办举报材料时,只移送抄件或复印件,不注明举报 人姓名;
  (六)向举 报人调查情况时,要讲究工作方法,防止暴露举报人身份;
  (七)稽查人员外出办理举报案件时,不得携带举报材料;
  (八)宣传报导和对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 的姓名、单位。


    第十八条   对违反第十七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章的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受到应有惩罚的,对举报有功人员要按规定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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