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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对南朝鲜企业在我国刊播广告进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4-24 生效日期: 1989-04-24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89]第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厅(委、局)、外办:
  近年来,随着我国与南朝鲜民间经济贸易交往的增多,南朝鲜企业多次要求我国能够允许其在中国境内刊播商品广告。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与南朝鲜民间经济贸易往来,使之更好地为发展我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经研究,决定允许南朝鲜企业在我国适当进行商品广告宣传。鉴于目前我国与南朝鲜关系的特殊情况,特对南朝鲜企业在我国刊播商品广告进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南朝鲜企业在我国刊播商品广告,不得标明“大韩民国、“韩国”、“南朝鲜”字样,或冠有上述字样的企业名称;不得出现南朝鲜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

  二、南朝鲜企业商品广告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广告公司代理(名单见附件),以后视情况发再再考虑是否需要放宽。未被指定的广告企业、广告媒介单位,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一律不准代理南朝鲜企业商品广告。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社不得在电视、广播《人民日报》刊播南朝鲜企业商品广告。如因特殊需要刊播,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国际机场、北京火车站和主要街道不得设置南朝鲜企业商品广告和使用其实物广告品。
  南朝鲜企业利用第十一届亚运会各项体育比赛所做的广告,由第十一届亚运会集资部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统一代理。

  三、经批准具有外商来华广告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单位,可以发布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广告公司代理的南朝鲜企业商品广告。没有外商来华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发布南朝鲜企业商品广告。

  四、承办南朝鲜企业来华广告付给外商的代理费,必须遵守《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六条的规定。

  五、代理南朝鲜企业商品广告的广告公司,必须按我国广告管理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南朝鲜企业商品广告。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接。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广告管理法规查处。

  七、此件对外不作公开报道。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代理南朝鲜企业商品广告的广告公司的名单》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代理南
          朝鲜企业商品广告的广告公司的名单
  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      中国国际广告公司
  中国环球广告公司       中国民航宣传广告公司
  中国体育服务总公司      北京广告公司
  北京市广告艺术公司      江苏国际广告公司
  上海广告公司         上海市广告装潢公司
  天津市广告公司        天津市美术广告公司
  广东省广告公司        广州市广告公司
  福建省广告公司        厦门市广告公司
  沈阳市广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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