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第313S章:船舶及港口管制(本地合格证书期满及重新生效)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13章第29条)

[1986年8月8日]

(本为1986年第18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则可引称为《船舶及港口管制(本地合格证书期满及重新生效)规则》。

第2条 将证书有效期延展至65岁以后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2)、(3)及(4)款另有规定外,本地合格证书在持有人年满65岁时即告失效。

(2)本地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如欲使证书的有效期延展至他年满65岁当日以后,则可在他年满65岁前不多于6个月提出延展申请;如处长信纳书面或其他证据证明该持有人仍有足够能力和良好体格(包括足够视力),则须在证书上批注,将有效期延展3年,由持有人年满65岁当日起计。

(3)本地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如欲使证书的有效期延展至他年满68岁当日以后,则第(2)款的条文以同样方式适用。

(4)本地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如欲使证书的有效期延展至他年满71岁当日以后,则第(2)款的条文经下列变通而适用─

(a)申请须在证书期满前不多于3个月提出;

(b)每次批予的延展,为期只限12个月,由持有人下一个生日起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