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1999]34号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1999年立法工作意见,围绕市委、市政府1999年工作思路和重点,本年度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坚持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和保障三峡移民为重点,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注重整体规划和立法质量,通过高质量的地方立法促进和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1999年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40件,其中:地方性法规议案16件,政府规章24件;预备项目40件,其中:地方性法规议案7件,政府规章33件。
一、具体项目
(一)计划项目40件
地方性法规议案:16件
工交、财税:
1.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2.重庆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3.重庆市计量监督条例
4.重庆市新闻媒介广告监督条例
城建、环保:
5.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
6.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
7.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8.重庆市公园条例
政法、人事:
9.重庆市见义勇为奖励条例
10.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11.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
科教、文卫:
12.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4.重庆市实施《教师法》办法)
15.重庆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民族、宗教:
16.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政府规章24件:
工交、财税:
1.重庆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规定
2.重庆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3.重庆市资产怦估机构管理办法
4.重庆市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5.重庆市城市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
6.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7.重庆市劳动监察规定
城建、环保、无线电管理:
8.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9.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10.重庆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11.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12.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13.重庆市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1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办法
农林、水利:
15.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16.重庆市牛奶管理办法
17.重庆市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
18.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政法、人事:
19.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20.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办法
21.重庆市废旧金属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22.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办法
23.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办法
2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办法
(二)预备项目40件
地方性法规议案7件:
工交、财税:
1.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重庆市价格管理条例
城建、政法:
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4.重庆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5.重庆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6.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农林、水利:
7.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政府规章33件:
工交、财税。
1.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管办法
2.重庆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3.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4.重庆市天然气行政处罚规定
5.重庆市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
6.重庆市引荐外资奖励办法
7.重庆市地方金融机构审计办法
8.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
9.重庆市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办法
城建、环保、无线电管理:
10.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1.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1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3.重庆市北部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14.重庆市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
15.重庆市嘉陵江小三峡景区管理办法
16.重庆市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17,重庆市沿江垃圾和水上垃圾管理办法
18.重庆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9.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20.重庆市无线寻呼管理规定
农林、水利:
21.重庆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22.重庆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
23.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24.重庆市三峡库区城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管理办法
25.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工矿企业迁建管理办法
政法、人事:
26.重庆市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27.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28.重庆市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办法
29:重庆市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
30.重庆市地名管理规定
31.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科教、文卫:
32.重庆市中小学教材出版印刷发行管理办法
33.重庆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二、几点要求
(一)对四川省和原重庆市的政府规章,凡需修改后适用的,各部门应在作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期分批送审,由市政府集中进行修改移植。
(二)对各部门上报的立法项目,未列为本年度计划或预备项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择要列为调研课题另行下达。
(三)预备项目中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可提前安排,尽快制定出台。
(四)所有送审的立法项目都必须注重质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论证,搞好协调,一经审定,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