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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酒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7 生效日期: 1997-01-0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97]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对控制酒类广告数量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目前违反规定超额、超范围发布酒类广告的现象仍屡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对酒类广告发布范围和数量的管理,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酒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酒类广告发布的数量(条次)、时间、版面是否符合规定。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电视台(各套电视节目并含卫星电视节目)、报社(含地方版、增刊)。

  三、检查方法:
  1.组织受检单位认真学习《广告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广告发布活动的依据;电视随片广告和报纸报花、栏头广告的发布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2.受检单位对1996年酒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
  3.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今年1月酒类广告发布情况抽取一日进行检查。
  4.根据自查和抽查的结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检查工作情况及检查统计表(附后),请于2月20日前传真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电话(传真)号码:(010)68523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于今年一季度对各地酒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重点监测。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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