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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30 生效日期: 2008-12-30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今年以来,我市对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94项,审批内容223项(详见附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依法组织实施,并严格做好审批后的监管工作。要大力简化程序,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不断完善并大力推广实行网上审批等便民措施。对多个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受理机关要牵头实行并联审批和联合审批。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审批实施办法和办事指南,进一步明确实施审批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
  要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经常性清理机制,依法实行动态管理。对继续实施的审批事项,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进行统一编码,建立审批事项数据库,未经编码确认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提出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增设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事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调整说明,经依法核定并取得编码确认,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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