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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 1998-12-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1998]152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1998]37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0月起,我区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代征。这项工作在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事业单位的支持配合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致使养老保险征集率下降,影响了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正常拨付,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工作,保证地税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渝府发[1998]37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代征工作顺利进行。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事关“两个确保”的落实。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代征是国家、重庆市和我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利于保证养老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务必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在思想上、行动上与重庆市政府渝府发[1998]37号和区政府涪府发[1998]63号文件规定保持一致。要从全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来认识和做好这项工作,加强领导,上下一心,步调一致,通力协作,保证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代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地税部门开具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用缴款书”的金额及时缴款。凡能正常发放在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凡是在成本中列支了养老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保证缴纳。对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归入养老保险基金;对拖欠基本养老费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由地税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直接从企业开户银行中扣缴。对拒绝缴款和拖欠基金费严重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社厅发[1998]7号和渝劳监发[1998]13号文件规定,按照《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和《劳动监察规定》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行政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1998]69号文件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落实责任,严格考评,确保养老保险费的按时足额缴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把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企业年终考核内容。企业的领导实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离任审计,凡无故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厂长经理,不能调入其它企业担任领导职务,更不能调进行政事业单位任职,不能评先进,不能晋职晋级,并按欠缴养老保险金的比例,同比例扣减当年的年薪和承包奖励。此规定从1998年度开始执行,由区经贸委会同财政、劳动、人事、监察和企业主管部门落实。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缓期缴纳,缓缴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四、引入激励机制,实行目标管理,促进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为了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管,确保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正常拨付,区政府决定对地税代征工作引入激励机制,实行目标管理,以激励有关部门强化基金征收。
  五、加强宣传,密切协作,共同配合,搞好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大力支持、配合养老保险费地税代征工作。新闻舆论单位要切实履行新闻舆论监督职责,对极少数拖欠养老保险严重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劳动保险、地税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通过答记者问、制作专题等多种形式向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进行宣传,各企事业单位也要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向本单位职工宣传。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紧密配合,相互沟通,同心协力搞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工作,确保广大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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