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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的资金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12-23 生效日期: 1985-12-2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5)银传字第37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大连市、重庆市、沈阳市、广州市、西安市、哈尔滨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实业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一、凡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设立的投资公司,自一九八六年起,其资金来源、动用要纳入国家信贷计划,按业务范围自主经营,人民银行不借给资金按月分季向人民银行报送资金来源动用基础上统计月报表。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重新批准的专业银行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处、科)经营信托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要纳入专业银行信贷计划,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部分,要纳入人民银行批准的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内。
  三、关于开户及会计核算问题
  (一)凡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独立核臬的信托投资公司,自一九八六年起均在人民银行开户,人民银行“2371使用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科目核算。信托投资公司应向同级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月计表、决算表,人民银行省分行将信托投资公司的会计报表汇总后作为本身报附表报送总行。
  (二)各专业银行所属未经中国人民银行重新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部、处、科),根据资金来源和动用统一纳入信贷计划的要求,应自一九八六年起实行存、贷款余额收付双方反映。各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当日业务终了前,将信托业务资金来源与资金动用各科目的余额(包括信托业务基金及一九八五年损益),由专业银行并入有关会计科目,同时冲平“信托机构(部)往来”科目。
  四、关于统计问题
  (一)信托投资公司、专业银行开办的未经人银行重新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处、科),要按照一九八五年末的资金来源与运用余额数,全额统计,收、付双方反映。收方增加部分可以暂不缴存准备金,付方部分暂不列入一九八五年贷款规模。
  (二)自一九八六起,信托投资公司的统计了,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汇总后,上报总行。上报时间,于月后五日内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分行汇总后于月后七日内报送总行。专业银行开办的未经人民银行重新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处、科)统计数字,由专业银行分别统计,逐级汇总上报,专业银行总行叫后随信贷基础上月报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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